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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

2008/01/22

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

一、审批事项
采矿权(包括新立、变更、保留、延期、注销)
二、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矿区范围申请→受理→现场调查矿权设置及其它→批复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公告→归档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国土资源部的一式五份,电子光盘一张)
(一)新建矿山划定矿区范围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并附办矿理由及要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或储量核查意见书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转让取得的,出具批准该探矿权转让和变更的有关文件
6、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7、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8、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开采特殊矿种的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0、银行的资信证明
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含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含变更开采方式、主采矿种。注明变更理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主,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原矿区范围与拟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对照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内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查意见书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采矿权注销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注销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矿山闭坑报告
7、经评审认定(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8、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
10、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采矿权转让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资料一套,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经评审备案或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
    10、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
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1、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3)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文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
(五)采矿权延续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延续的理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关于矿区范围内经矿产资源储量结算的评审备案或核查文件
4、已完成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通知、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
5、未完成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的,由采矿权人提交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签署意见的有偿化处置承诺书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采矿权申请登记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经审定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
5、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认定函
6、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通知、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
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
9、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10、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七)变更采矿权人
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由原采矿权人提出,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3、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4、变更的采矿权人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或工商营业
执照
5、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矿管处)
7、变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
8、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收费标准
1、采矿权价款
有价款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或者招拍挂成交价
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小于0.5KM2的,按0.5KM2计,大于0.5KM2小于1KM2的按1KM2计)
3、采矿登记费
新建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延续100元。
六、办件类型
上报件和承诺件。
七、办事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上报件,对于承诺件,40日内作出决定和审批。

 

 

 

 

 

 

 

 

 

 

 

 

 

 

一、审批事项
探矿权(包括新立、变更、延期、保留、注销)
二、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接到省厅下发的征询意见单→现场调查矿权设置及其它→反馈意见
说明:探矿权审批权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且探矿权申请人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只是在省厅下发的征询意见单签署意见。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国土资源部的一式五份,电子光盘一张)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
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⑶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⑸勘查计划、合同
⑹资金证明文件
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⑻交通位置图
⑼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
⑽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
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⑶勘查许可证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5)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审查意见表。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
⑷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
勘查计划、合同
资金证明文件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
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⑶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⑸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⑹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⑺资金证明文件
(8)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审查意见表。
(四)探矿权保留申请
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⑶勘查许可证
(4)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审查意见表。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⑴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⑵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五)探矿权注销申请
⑴《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⑵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⑶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
⑷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⑸勘查许可证原件。
五、收费标准
1、探矿权价款
有价款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或者招拍挂成交价。
2、探矿权使用费
第1至第3勘查年度每年100元/平方公里,第4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勘查登记费
新登记100元/证,延续、变更50元/证。
六、办件类型
上报件。
七、办事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对于上报件,20日内审查上报件。

一、审批事项
探矿权及采矿权转让
二、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签署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说明:探矿权转让审批权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只是签署审查意见。采矿权转让按发证权限分级审批。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国土资源部的一式五份,电子光盘一张)
采矿权转让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二)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和受让人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资料一套,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7、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8、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审备案或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
10、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1、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受让人
1、山企业法人证明文件;
2、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文件。
(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一式四份。
探矿权转让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二)转让让申请书;
(三)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四)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转让人需提供如下证明: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六)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七)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八)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一式四份。
五、收费标准
转让审批不收费。
六、办件类型
上报件和承诺件。
七、办事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对于上报件,20日内审查上报件;对于
承诺件,40日内作出决定或审批。

 

 

 

 

 

 

一、审批事项
边探边采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第十九条
3、《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办事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边探边采→矿区范围申请→受理→现场调查矿权设置及其它→批复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公告→归档
说明:边探边采必须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再按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采矿权登记设定义务流程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国土资源部的一式五份,电子光盘一张)
边探边采必须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再按新设采矿许可证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参照采矿权审批申报资料目录)。
五、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小于0.5KM2的,按0.5KM2计,大于0.5KM2小于1KM2的按1KM2计)
2、采矿登记费
新建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延续100元。
六、办件类型
上报件和承诺件。
七、办事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对于上报件,20日内审查上报件;对于承诺件,40日内作出决定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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